律师档案
申维丰
申维丰律师
北京 海淀区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申维丰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婚姻纠纷是否属于可仲裁事项?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4-12-10 11:12)    点击:184

  

  婚姻纠纷不属于可仲裁事项的范围。根据《仲裁法》的有关规定,婚姻、收养、监护、抚养、继承纠纷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,不能申请仲裁。如果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,仲裁协议无效。

 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仲裁法如下条款: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:(一)婚姻、收养、监护、扶养、继承纠纷;(二)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。

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仲裁协议无效:(一)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;(二)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;(三)一方采取胁迫手段,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申维丰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债权债务  交通事故  公司法务  房产纠纷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申维丰律师,申维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申维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4008-510-210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申维丰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海淀区律师 | 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申维丰律师主页,您是第23510位访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