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还婚约财产的范围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5-01-04 16:11) 点击:151 |
婚约财产返还只是最高人院制定的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》的一个案由名称,在《婚姻法》及其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婚姻法》解释)系列中,也无“婚约财产”一词,在最高法院的《婚姻法》解释(二)中,也只称彩礼返还。 笔者认为,将婚约财产统称为彩礼不合适,彩礼只是男方给付女方及其家人的见面礼金,而且数额不宜太大,太大则有买卖婚姻性质,为《婚姻法》的基本原则所不容,将彩礼纳入婚约财产范围比较合适。除彩礼外,男方往往还要给付女方较大数额的财物,包括衣服鞋帽化妆品、金银首饰、住房、小轿车等,这些都是婚约财产的范围。试举一案例加以说明: 包某为追求谢某,在谢某要求包某见其父母时,包某送上五万元的见面礼,在恋爱期间,包某又出资二十多万元在某市购买了二室一厅住房一套,并登记在女方谢某名下;不久,包某又出资十九万元为谢某买了一辆小汽车,也登记在谢某名下;期间,包某为讨谢某喜欢,经常为谢某买衣服、皮包及化妆品,共花费二千五百元;此外包某还为谢某买过金项链一条、戒指一个约二万元。后二人不和分手,男方要求谢某返还自己花在谢某名下的财产。 以上案例比较典型地表现出了婚约财产的范围。 婚约财产并不都是彩礼,它包括彩礼及其彩礼以外的其他财产。笔者认为,除了五万元见面礼为彩礼外,其余不能作为彩礼处理,而应作为其他财产。在实务中,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中到底哪些财产需要返还,是全部财产抑或是部分财产?是男方投入的彩礼都需要返还还是仅仅部分彩礼返还?到底什么是社会上通俗所称的“彩礼”?这些都需要加以梳理和厘清。 彩礼是我国自古就存在的一种准婚姻制度,指男方及其家人为了表明对女方及其家人的诚意,自愿拿出一部分礼金给予女方及其家人,表明男方决心与女方组建家庭,共结秦晋之好,共同白头偕老的意思表示,他带有担保的性质,即男方拿出礼金后保证不再与其他的女孩子交朋友谈恋爱,女方保证不再接受其他男孩子恋爱要求,专心致志与男孩子交往直至结婚。女方收到礼金,可以完全用于女方家庭建设,也可以用于女方的嫁妆置办,男方并不能主动干预。但是一旦男女两方因种种原因未能最终组成家庭(即成为合法夫妻),男方往往又千方百计要回彩礼,这就暴露出彩礼在当今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中的种种尴尬现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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