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好律师。向您咨询如下:我市党报已报道(我们有报纸证据):市政府对回迁居民有优惠政策,即:对所有回迁居民免收电梯费10年。当年开发商下发《动迁通知》中,明确是“经市政府批准的危房改造”(我们已保留《动迁通知》这个证据),而且,也确实是按照市政府拆迁政策强制性补偿我们。所以,证据证明,我们是市政府主导的危房改造,而不是开发商和我们平等协商的商业开发(另外4栋楼是开发商打着在我们小区危房改造的旗号进行商品楼开发)。但是,开发商不认同市政府免收回迁居民电梯费的政策,仍然收电梯费。我们不同意交电梯费,开发商就向法院起诉我们。这样合理合法吗? |